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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乡村振兴学院校外导师 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讨论稿)

【来源:山东财经大学乡村振兴学院校外导师 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讨论稿) | 发布日期:2021-05-12 】

一、特聘教授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一)聘任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已经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2、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过世界一流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原则上应在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现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3、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或紧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7、兼职特聘教授保证聘期内每年在我校工作不少于3个月。

(二)管理和考核办法

1、学校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

2、特聘教授聘期2-4年。兼职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为工作进展情况和学科建设发展情况。重点考察受聘者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

3、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受聘者须向考核专家组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材料送人事处。年度考核合格,可继续受聘。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可解除其聘任合同。

聘期考核由人事处负责,受聘者须提交聘期总结报告,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以及岗位工作目标实现情况

二、兼职教授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一)聘任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遵守中国、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于部分对于学校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的高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4、在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中取得突出业绩,并与我校拟聘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家、学者;或与我校有较密切联系、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或学术造诣较高,能促进我校事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或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水平,能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家型公职人员。

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在聘期内能够保证有一定的在校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二)管理和考核

1、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

2、学院(部)负责对聘任对象履行工作职责的考核以及在校期间的日常服务、管理、考勤等。

3、聘任对象在校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各学院(部)每学年须对兼职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其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处经核查评估后通知财务处支付薪酬。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不发放薪酬,并视情况撤销其“兼职教授”称号。

5、对聘期即将届满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学院(部)须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需要,结合被聘人员贡献、聘任单位意见决定续聘和解聘。

三、特聘研究员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一)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严谨求实的学风,熟悉本专业方向的科研及工作动态。

2、获得国内外专业领域高度认可,成果业绩显著,身体健康。

3、认同研究院的办院宗旨、发展方针和发展模式,愿意为研究院的发展献计献策。

4、特聘研究员一经聘用,任期三年。期满后,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聘。

(二)特聘研究员主要职责

1、承担研究院的课题研究工作;

2、不定时参与研究院举办的研讨活动;

3、为研究院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管理办法

1、特聘研究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经院务办公会讨论可提前解聘,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为激励特聘研究员为研究院的发展出谋划策,研究院将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特聘研究员予以表彰。受表彰者由副院长提名,研究院理事会会讨论决定表彰的形式及方式。

四、合作导师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一)合作导师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与学校有关乡村振兴学院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合作导师应有在大中型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相应领域长期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优先选聘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能胜任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能认真履行合作导师职责,能帮助、支持研究生开展研究或实习工作。

4、合作导师在聘期内用于指导学生的工作每年不少于1个月。

(二)管理办法

1、表彰。对认真指导研究生工作,履行导师职责好的合作导师,予以表彰。

2、指导名额限制。每位合作导师每级指导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人。

3、终止条件。凡无法履行合作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合作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合作导师资格办理。

4、终止后处理办法。对取消合作导师资格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解聘。

五、产业导师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一)产业导师聘任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心研究生培养工作;

2、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拟聘任相关学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者在工作专业领域取得卓越成绩;

4、身体健康;

5、所在单位设有山东省研究生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二)管理考核办法

1、产业导师考核由选聘学院组织开展,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2、产业导师考核不合格的,由我院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我院报学校部门审定后,予以解聘。

3、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我院和和学校同意,可直接续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五年内不得申报。